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1执2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沈海军、应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海军,应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702号申请执行人:沈海军,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应维,女,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沈海军与被执行人应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1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