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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青松、李增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青松,李增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911号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双群,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宏斌,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青松,男,汉族,住安新县。被告:李增良,男,汉族,住安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青松、李增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XX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