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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催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淄博安邦商贸有限公司、赵洪才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安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91民催13号申请人淄博安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纬六路西首。法定代表人:赵洪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冬梅,女。申请人淄博安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X,出票金额为人民币陆万贰仟壹佰元整,出票人为淄博迪敏德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淄博安邦商贸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安邦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宋广全审判员  张欣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