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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2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臧占义、臧小雷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臧占义,臧小雷,臧增良,臧跃德,马效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22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臧占义,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英俊,保定市联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臧小雷,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臧增良,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臧跃德,男,194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效勋,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经济开发区。再审申请人臧占义因与被申请人臧小雷、臧增良、臧跃德、马效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一终字第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臧占义申请再审称,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的事实和原审法院确认的合伙人共同签字,合伙人结账清单已知的事实,根据会计计算法则推定出臧占义少得合伙款157,812元;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本案合伙利润款2,076,300元错误,据此判决结果不正确;原审认定臧小雷占用利润款238,866元缺乏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臧小雷从马喜成处要回15,000元并占用;根据结账清单,马效勋应得提成款已结算清,无剩余货物折款提成50,000元。请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称依结账清单,根据会计计算法则推定出其少得合伙款157,812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不能以其所计算认定其少得合伙款157,812元;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审认定合伙利润款2,076,300元错误,但其在结账清单中予以签字认可,故其此主张不能成立;原审依据臧占义、臧小雷、臧增良、臧跃德共同签字的结账清单等证据综合认定臧小雷占用利润款238,866元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臧小雷从马喜成处要回15,000元并占用,但其所提供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再审申请人称,按结账清单马效勋应得提成款已经结清,但该结账清单未经马效勋确认,故其此主张亦理据不足。臧占义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臧占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窦淑霞代理审判员  郭彦民代理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邸 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