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千里马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千里马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执630号申请执行人: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莘塔申龙路55号。法定代表人:袁华山,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静,江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千里马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柏果树8号。法定代表人:施伟,该××执行董事。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千里马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产品安装合同纠纷一案,盐城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盐仲(2015)裁字第244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受理的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千里马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产品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5)裁字第244号裁决],指定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钱 俊审 判 员 陈树年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雅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