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4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高广友与李艳华、王成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广友,李艳华,王成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高广友,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跃进社区。被执行人李艳华,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九三农垦社区。被执行人王成民,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跃进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广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艳华、王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各项执行文书,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高广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艳华、王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庆审判员 崔善和审判员 陈贵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含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