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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4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高广友与李艳华、王成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广友,李艳华,王成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高广友,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跃进社区。被执行人李艳华,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九三农垦社区。被执行人王成民,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跃进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广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艳华、王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各项执行文书,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高广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艳华、王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庆审判员  崔善和审判员  陈贵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含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