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吴传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阳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9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传阳。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传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传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上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吴传阳在其位于瑞安市塘下镇官山垟村官山垟路××号×楼出租房内,容留吴某等二人吸食毒品。2016年5月20日晚,被告人吴传阳在其位于瑞安市塘下镇官山垟村官山垟路××号×楼出租房内,明知万某(生于1999年12月10日)系未成年人,容留万某等二人吸食毒品。2016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吴传阳在其位于瑞安市塘下镇官山垟村官山垟路××号×楼出租房内,容留吴某、卢某、匡某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传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万某、吴某、卢某、匡某、毛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传阳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传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传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荣者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 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