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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超林、史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291执659号孙超林、史玲玲:你与申请人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106.49元。二、向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1.4元。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晔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