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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4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官跃忠与金荣公民身份号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跃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4750号申请执行人:官跃忠被执行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11民初0057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荣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金荣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A×××××;品牌:东风日产;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A×××××;品牌:东风日产;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黄)。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陈健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中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