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初3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原告唐海燕诉被告崔莹、陈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燕,崔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3058号原告唐海燕。被告崔莹。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海燕诉被告崔莹、陈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00元,减半收取4250.00元,保全费2920.00元,均由原告唐海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学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娄安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