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执字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依安三利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树国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依安三利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杨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字161号申请执行人依安三利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淑琴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杨树国,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向华乡种畜场。本院依据已生效(2015)克商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依安三利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树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立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建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