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4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与曲雅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曲雅萌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4678号原告: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63-265号2B。法定代表人:顾远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旺、王玉梅,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雅萌,女,199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原告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雅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费预交的期限内未预交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国川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