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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继鹏与被执行人孙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鹏,孙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刘继鹏,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孙金柱,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2012)宁石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孙金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刘继鹏借款本金21000元,并承担执行费。逾期被告孙金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继鹏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孙金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宁石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京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