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龙喜与李亚平、安阳嘉和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喜,李亚平,安阳嘉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253号原告张龙喜,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任昂,法治报道法律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亚平,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光泽,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嘉和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宾,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晓婷、崔郁欣,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喜与被告李亚平、安阳嘉和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龙喜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龙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张龙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龙喜负担。审判员 姚晓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