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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龙喜与李亚平、安阳嘉和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喜,李亚平,安阳嘉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253号原告张龙喜,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任昂,法治报道法律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亚平,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光泽,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嘉和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宾,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晓婷、崔郁欣,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喜与被告李亚平、安阳嘉和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龙喜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龙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张龙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龙喜负担。审判员  姚晓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