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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汪继东与朱远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继东,朱远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8民初2230号原告:汪继东。委托代理人:汪传周,岳西县石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远根。原告汪继东与被告朱远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继东的委托代理人汪传周到庭,被告朱远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继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60000元,违约金1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1日,被告朱远根因需资金周转,在原告汪继东处借款60000元,原告以现金支付给被告。同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10日止,逾期每日按照借款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被告朱远根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日,被告朱远根与原告汪继东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内容为:甲方汪继东出借乙方朱远根人民币陆万元整,于订立本协议时甲方付给乙方,不另立据,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10日止。违约责任是乙方如未能按甲方要求时间还款,逾期每日按照借款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朱远根在其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处按了手印。另,本院在开庭审理后再次通知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被告朱远根认可借款协议上的60000元,但是以实际借款金额只有30000元,借款协议是汪继东在路上拦截强迫签订的,并同意在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30000元,并给付5000元利息予以抗辩,但是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原告方坚持借款本金为60000元。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朱远根向原告汪继东借款60000元,有其签名捺印的借款协议为证,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借贷关系违反法律规定,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理应偿还。被告朱远根抗辩借款金额只有30000元,借款协议是原告汪继东在路上拦截强迫签订的,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汪继东主张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限,本院应予支持。本案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原告主动放弃超出的部分,主张的违约金按借款金额的20%计算,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远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质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远根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给付原告汪继东借款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朱远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小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