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9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瑞安市海隆毛绒经营部与谢庆祥、李爱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海隆毛绒经营部,谢庆祥,李爱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9928号原告瑞安市海隆毛绒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36米大街18号。经营者林茂远,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建深、周春妮,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庆祥,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李爱莲,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海隆毛绒经营部与被告谢庆祥、李爱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海隆毛绒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5元,减半收取777.5元,由原告瑞安市海隆毛绒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吴国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