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03财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秀英等与郑海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秀英,代涛,郑海军,盐山县庆云诚信运输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252号申请人刘秀英,女,住德州市陵城区开发区。申请人代涛,女,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郑海军,男,住庆云县。被申请人盐山县庆云诚信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申请人刘秀英等与被申请人郑海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第一被申请人郑海军驾驶第二被申请人所有的冀J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提取车辆,可向本院提交相应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