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3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侯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03民初877号原告李某某,女,1992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被告侯某某,男,1982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勇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经亲戚介绍,我和被告于2014年1月7日登记结婚。因我母亲和被告母亲是亲姐妹,我和被告属于近亲关系,现我向法院申请宣告我和被告婚姻无效,诉讼费由我承担。被告侯某某辩称,原告所称属实,我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2014年1月7日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2016年8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宣告双方婚姻无效。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财产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上述事实有华县赤水镇朱村村委会证明,本院与被告母亲谈话笔录、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二人登记结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婚姻无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勇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颖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