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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10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08号之六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彬,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慧,公司员工。被告: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049623209(1-1)。法定代表人:孙元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学松,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晶晶,公司员工。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516元,减半收取56258元,由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彦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人民陪审员 赵家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