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005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剑家与李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家,李俊峰,韩欢欢,李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588-1号申请执行人:李剑家,男,1972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李俊峰,198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韩欢欢,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斯,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01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以本院(2015)东执字第0058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俊峰所有的坐落在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事处向阳居委会刘西巷11号1户第二层201-202的房产,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俊峰所有的坐落在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事处向阳居委会刘西巷11号1户第二层201-202的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彪审判员  王 琪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