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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6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李涛与天津易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天津易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6209号原告李涛,男,1994年1月8日出生,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天津易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津湾广场金谷大厦12楼。原告李涛与被告天津易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