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6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李涛与天津易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天津易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6209号原告李涛,男,1994年1月8日出生,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天津易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津湾广场金谷大厦12楼。原告李涛与被告天津易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