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4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金菊诉被告刘闯探望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菊,刘闯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475号原告马金菊,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刘闯,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菊诉被告刘闯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金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金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金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治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一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