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4刑初333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8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6)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2日7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与被害人黎志某因租地补偿发生纠纷,被告人黎某某遂用农具“四尺钉耙”将被害人黎志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黎志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已与被害人黎志某达成刑事和解。该院以被告人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2日7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与被害人黎志某因租地补偿发生纠纷,被告人黎某某遂用农具“四尺钉耙”将被害人黎志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黎志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已与被害人黎志某达成刑事和解。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黎志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9月22日早上7点多钟,他在高山村双塘组戴某某屋后做事时,与黎某某因出租土地补偿问题发生纠纷,黎某某用正在使用的四尺钉耙的耙背横着打在他肋上,经检查有四根肋骨骨折。2、证人证言。①证人黎亮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1日晚上7点多钟,他们双塘组全体村民代表在组长黎志某家开会,因为黎某某家小冬丘租金分配问题,他与黎某某发生了争执,黎某某用右拳打在他左胸上,致他疼痛坐在地上,他儿子黎某将他送到了华雅医院住院。②证人黎德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2日早上7时许,他在黎某工地上做事时,听到黎某某与黎志某因为前天晚上黎某某打了黎亮某的事产生纠纷,他们先去劝了一阵就去做事,过了几分钟他在工地上听见有人喊打伤了人,他们赶过去看到黎志某捂着左边腋窝下,那里被打得青肿一线,听黎志某讲是黎某某用耙头横着打的。③证人甘某的证言。证明早上七时他到黎某工地做事,他看到“三别”与一六七十岁的老头在争执什么,他清楚地看到“三别”拿起耙头朝那老头横扫过去,打到那老头左侧腰部,同时听到一种沉闷的击打声,他忙喊人一齐到了打架的地方,他离打架的地方三到四十米的样子。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黎志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5、辨认笔录。证人甘权指认被告人黎某某即是用耙头打人的“三别”。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7、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8、刑事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黎某某与被害人黎志某已达成赔偿一万五千元经济损失并履行,被害人黎志某请求不追究被告人黎某某刑事责任的和解协议。9、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其中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黎某某系抓获归案。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且与被害人黎志某已达成刑事和解,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综合全案可认定被告人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可免除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封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