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郑大琴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大琴,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12行初52号原告郑大琴,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委托代理人叶平,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大道164号。法定代表人明少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艳环,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农场,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号(9)法定代表人张宇新,场长。委托代理人余传泉,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大琴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核定退休待遇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大琴���所诉行政不作为不存在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大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大琴撤回起诉。原告郑大琴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25元。审 判 长 黄汉桥人民陪审员 付元姣人民陪审员 胡跃治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