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2民初6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秀云与李文会、高华兴、刘谋权、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云,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李文会,高华兴,刘谋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336号原告:刘秀云,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委托代理人:陈忠友,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243号。法定代表人:郭翠萍,总经理。被告:李文会,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高华兴,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刘谋权,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云与被告李文会、高华兴、刘谋权、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云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文会、高华兴、刘谋权、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秀云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40元,减半收取计11770元,由原告刘秀云负担。审判员  翟安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