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民初6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与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杨×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民初6494号原告王×,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杨×,男,1977年6月2日出生。原告王×与被告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月7日领证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女儿杨×出生于2004年4月30日,现今12周岁,后因双方感情破裂,无法修复,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月26日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涉及原被告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位于×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该房屋需要进行变卖,卖房款中的83万元归原告所有,之所以如此约定,系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旦离婚,在不卖房的情况下,被告无法一次性给付原告83万元,故双方约定卖房并对卖房款进行分割。因该房登记在被告杨×名下,变卖房屋需要由其办理,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依约履行协议,原告与孩子已因此生活陷入困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将×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变卖,并将变卖款中的83万元支付给原告(庭审中将该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王××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的卖房款83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杨×辩称:认可欠原告钱,但现在房子没有卖,卖了之后给原告钱。我希望和原告和好,让原告再给我一次机会,但原告不同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4月30日生育一女杨×。北京市×区××号楼×门×室房屋登记在杨×的名下,系杨×与王×的夫妻共同财产。杨×与王×于2016年1月26日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约定:一、王×与杨×自愿离婚。……三、现双方协商对北京市×区××号楼×门×室房屋进行变卖,变卖价位213万元,卖房款中83万元(房屋变卖价格的38.7%+5690元),归女方王×所有……。双方均认可该离婚协议中约定变卖价款213万元是依据周宇与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015年11月7日,甲方(杨×)与乙方(周宇)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第1:甲方出售的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号楼×单元×;2.房屋权属行为为商品房;……5.房屋抵押贷款情况为:无住房抵押贷款。该合同第三条约定: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产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贰佰壹拾叁万元整。该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同意乙方采取以下第A种付款方式:A;非贷款方式,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给甲方购房定金贰万元整。剩下余款在2016年2月5日内由乙方一次性交齐,同时双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已交定金自动转为房款,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过户时间,否则视同违约。第六条约定:根据双方协商,过户所需的各项费由乙方全部承担。第十二条补充条款:1.甲方保证此房满五年唯一。2.此房过户前的暖气物业费由甲方承担。3此成交价含地下室约10㎡.4.业主同意定金为壹拾万元整。2016年年初,周宇起诉杨×、王×,要求杨×继续履行双方于2015年11月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杨×及王×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杨×反诉周宇,要求解除双方于2015年11月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周宇给付违约金,即(2016)京0113民初1355号案件,本院经过审理,作出(2016)京0113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与原告周宇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七日就位于北京市×区××号楼×单元×室房屋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杨×、被告王×配合原告周宇将北京市×区××号楼×单元×室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周宇名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三、原告周宇给付被告杨×北京市×区××号楼×单元×室房屋购房款二百零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四、驳回反诉原告杨×的反诉请求。另,(2016)京0113民初1355号民事案件审理期间,周宇申请对北京市×区××号楼×门×室房屋进行查封,并提供213万元的现金担保,故本院已经对北京市×区××号楼×门×室房屋进行了查封,且周宇表示,如果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其与杨×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其提供的213万元担保金中其中203万元直接作为房款给付给被告杨×。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书、离婚证、(2016)京0113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杨×与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杨×认可应当给付王×卖房款。结合(2016)京0113民初1355号民事案件审理,本院认定周宇与杨×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决周宇给付杨×北京市×区××号楼×单元×室房屋购房款203万元。故本院对王×主张的要求杨×按照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给付其卖房款8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给付原告王×北京市×区××号楼×门×室房屋卖房款八十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由被告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洁培人民陪审员 孙家法人民陪审员 柳显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