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72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天津航星物流有限公司与天津托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航星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托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民初811号原告:天津航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徐州道*号外代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马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杰,天津海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托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万隆中心大厦A-2401。原告天津航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托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航星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航星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天津航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振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