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顺克、王德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顺克,王德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3063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男,汉族,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李顺克,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王德遵,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顺克、王德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5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李铁权代理审判员 费晓波人民陪审员 张朝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