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5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光电(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5151号原告某某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003号阳光华艺大厦1栋17B-01、C-03、C-02、C-01、D-03。法定代表人张维某。委托代理人袁某,男,汉族,1983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浠水县绿杨乡鸡鸣河村10组11号。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135号一甘李六路9号。法定代表人杨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价值480000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同时提供自己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大道支行102091XXXXXXXXXX3118账户内的存款480000元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某某光电(深圳)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大道支行102091XXXXXXXX3118账户内的存款480000元。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80000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桂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