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财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璧山区金明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重庆市鑫洲劳务有限公司、张文强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璧山区金明建筑设备租赁站,重庆市鑫洲劳务有限公司,张文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460号申请人璧山区金明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皮鞋城南一街34-4,组织机构代码L6154815-2。经营者黄明会,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重庆市鑫洲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黄溪口119号120号门面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0891013H。法定代表人张文浩,职务不详。被申请人张文强,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人璧山区金明建筑设备租赁站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鑫洲劳务有限公司、张文强租赁合同纠纷,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鑫洲劳务有限公司、张文强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鑫洲劳务有限公司、张文强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