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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志光与赵伦、白新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光,赵伦,白新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561号原告李志光。被告赵伦,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卢龙县卢龙镇永平大街**组***号,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80********。被告白新宇,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香格里********号,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79********。原告李志光与被告赵伦、白新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李志光负担。审判员 张 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思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