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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7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应松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松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7379号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宋秀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磊,赤峰市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应松有,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应松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应松有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应松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