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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5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周丽黎与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黎,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5295号原告:周丽黎,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委托代理人:沈浩丰,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89号35029房。法定代表人:强红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黎诉被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丽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丽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周丽黎负担。审 判 员 陈颖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江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