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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丽水市中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丽水市万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丽水市中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丽水市万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财保65号申请人:丽水市中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法定代表人:周国强。被申请人:丽水市万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紫金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徐熟平。申请人丽水市中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丽水市万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处州支行的存款予以保全冻结,保全价值共计人民币6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丽水市中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丽水市万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丽水市中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存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丽水市万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处州支行的存款6200000元,账号:19×××19。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丽水市中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何伟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