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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民特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京山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志愿者协会,唐某,申某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特68号申请人:京山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志愿者协会,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三角洲阳光保险京山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会长。被申请人:唐某。第三人:申某。申请人京山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志愿者协会与被申请人唐某、第三人申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京山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志愿者协会撤回申请。审判员  谢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