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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孙福与滦平县丰硕商贸有限公司、范如杰、雒明阁、程洪云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滦平县丰硕商贸有限公司,范如杰,雒明阁,程洪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360号原告:孙福,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滦平县丰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张百湾镇兰旗村。法定代表人:范如杰,职务:总经理。被告:范如杰,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雒明阁,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程洪云,男,1952年11月16日出生,北京市密云县人,住北京市密云县。原告孙福与被告滦平县丰硕商贸有限公司、范如杰、雒明阁、程洪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福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计125.00元。由原告孙福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