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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原告侯利梅诉被告苏平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利梅,苏平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297号原告侯利梅,女,汉族,1976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月忠,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系原告侯利梅的丈夫。被告苏平飞,男,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原告侯利梅诉被告苏平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侯利梅于2016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平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利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利梅撤回对被告苏平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利梅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邓双飞人民陪审员  陈旭红人民陪审员  罗蕴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墨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