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原告侯利梅诉被告苏平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利梅,苏平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297号原告侯利梅,女,汉族,1976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月忠,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系原告侯利梅的丈夫。被告苏平飞,男,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原告侯利梅诉被告苏平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侯利梅于2016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平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利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利梅撤回对被告苏平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利梅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邓双飞人民陪审员 陈旭红人民陪审员 罗蕴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墨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