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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玉芳与刘金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亮,刘玉芳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刑初267号自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刘玉芳,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人刘金亮,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因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于2016年10月11日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自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刘玉芳以被告人刘金亮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过双方当事人和解,自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刘玉芳提出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刘玉芳的撤诉要求确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刘玉芳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姜金玺审判员  闫滨海审判员  薛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