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4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郑芝菊与孙雪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4241号原告:郑某。被告:孙某。原告郑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3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各种原因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6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请。原、被告已分居17个月以上,双方关系没有改善,故要求离婚。被告孙某辩称,夫妻共同生活中有些磕碰在所难免,但原、被告双方并无大矛盾,没有达到离婚条件,故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被告也会自我检讨,改正不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3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2月左右,原、被告分居生活。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经审理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6)浙0802民初12号民事���决,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继续分居生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应当准予离婚。原告郑某与被告孙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于2015年2月左右分居生活,在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离婚诉讼请求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继续分居生活至今,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引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宗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