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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陈秀云与樊树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云,樊树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陈秀云,女,满族,系渭南市移动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宏喜,男,汉族,居民,系申请执行人陈秀云之夫。被执行人樊树亚,男,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渭中民三终结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樊树亚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秀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9日起算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9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樊树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樊树亚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三终结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樊树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陈秀云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华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