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5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马俊俊与贺俊霞、贺全体、张金凤婚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俊,贺俊霞,贺全体,张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586-1号申请执行人马俊俊,男,汉族,1992年10月27日出生,住正阳县油坊店乡王岗村马庄2号。被执行人贺俊霞,女,汉族,1992年7月6日出生,住正阳县油坊店乡贺寨村前高楼组。被执行人贺全体,男,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贺俊霞之父。被执行人张金凤,女,汉族,1970年5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贺俊霞之母。我院在执行马俊俊与贺全体合同、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016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贺俊霞、贺全体、张金凤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