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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红兵、李景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兵,李景芳,李忠伟,闫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826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兵,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河间市,联系方式158016666668。被执行人李景芳,女,1981年3月31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忠伟,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闫普,男,1981年7月8日出生,住河间市张红兵申请李景芳、李忠伟、闫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4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红兵于2016-5-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0984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王全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