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焦伟权、焦耀炬焦某甲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伟权,焦耀炬焦某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02刑初331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伟权,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肇庆市高要区,捕前住肇庆市端州区,无业。2016年7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被告人焦耀炬焦某甲,男,199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肇庆市高要区,捕前在端州区睦民路一间烤肉店务工,暂住。2016年7月19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6)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伟权、焦耀炬焦某甲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怡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伟权、焦耀炬焦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0日3时许,被告人焦伟权、焦耀炬焦某甲在肇庆市端州区天宁北路天宁广场公交站附近,对被害人梁某进行拦截,并对其拳打脚踢,抢走梁某挂在身上的一个灰色胸包,被抢胸包内有乐视手机一台(鉴定价值800元)、银黑色电子手表一只(鉴定价值50元)。被告人焦伟权把抢来的手表交给被告人焦耀炬焦某甲,自己留下乐视手机,胸包丢弃在路边。破案后,民警在被告人焦伟权住处缴获被抢的手机,在被告人焦耀炬焦某甲身上缴获被抢的手表,均已发还给被害人梁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焦伟权、焦耀炬焦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的赃物、扣押笔录和发还赃物清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结论、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伟权、焦耀炬焦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焦伟权、焦耀炬焦某甲均实施抢劫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被告人焦伟权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焦耀炬焦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伟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焦耀炬焦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莫石此审 判 员 李粉粉人民陪审员 陈雁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华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