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4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思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食必莱快餐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思,南京市建邺区食必莱快餐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4608号原告:孙思,男,汉族,1995年4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食必莱快餐店,住所地在建邺区奥体大街***号*******室。经营者:薛帅,男,汉族,1986年6月21日出生,住南京市建邺区。原告孙思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食必莱快餐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的经营者薛帅诉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孙思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正在南京市铁路人民法院审理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须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徐年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鸣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