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02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汪艳与王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艳,王志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2民初1972号原告:汪艳,女,汉族,1990年7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奎屯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志龙,男,汉族,1986年7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艳与被告王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汪艳以被告王志龙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志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汪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艳撤回对被告王志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投递费154元,合计367元,由原告汪艳负担(原告已预交367元)。审判员 李 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麦合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