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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与王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王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1193号原告: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满玲。委托代理人:王浩岩。被告:王洋。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洋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金 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冬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