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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8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刘运球诉沈灿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球,沈灿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8777号原告:刘运球,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被告:沈灿良,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刘运球与被告沈灿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刘运球于2016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1月8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运球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刘运球负担。审判员  雷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