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曹林申请执行张博、许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张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282号申请执行人曹某,男,198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城关镇曹家村,农民。被执行人张某,又名张某某,男,199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南坊镇水平村,农民。被执行人许某,女,199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礼泉县礼泉县南坊镇北岭村,农民。申请执行人曹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5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6日申请执行张某、许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许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曹某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850元,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2500元后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达成了分期执行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陕0425执28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军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