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8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学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学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835-1号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陶良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增举,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法定代表人:张亚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学武,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于被告(反诉原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学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育春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人民陪审员  崔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阚文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