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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7刑初21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农民。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被告人刘某乙,农民。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取保候审。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6)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刘某乙、张某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王锋、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腾讯即时通讯软件建立名为“特高私密4”的QQ群,向群内发布淫秽视频77部供群成员观看。该群成员共41人,被告人刘某乙、张某甲为该群“管理员”。被告人刘某甲向群成员收取观看费400余元。本院查明,被告人刘某甲所得赃款400余元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景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的证言;景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特高私密4”QQ群发布的淫秽视频截图、聊天记录、被告人刘某甲收取红包的截图共计24张、发布淫秽视频光盘两张;景县公安局抓获证明;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危害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市场的管理,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刘某乙、张某甲系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群组的管理者,且该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市场的管理制度,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交纳)二、被告人刘某乙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三、被告人张某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四、追缴被告人刘某甲非法所得400元,上缴国库(已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振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